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象棋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国际象棋裁判队伍的建设,根据2015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对全国各级国际象棋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各级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FIDE)有关裁判资格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条 本协会负责国际象棋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际象棋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国际象棋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国际象棋协会或棋类协会,可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国际象棋协会或棋类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国际象棋运动项目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方棋类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总局第21号令《体育竞赛裁判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竞赛裁判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成立竞赛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是本协会分支机构。竞委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竞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竞委会成员由本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本协会专职人员在竞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五分之一。每届竞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十三条 竞委会委员由上一届竞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差额提名推举名单,经新一届竞委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本协会核准。竞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提名推荐,由竞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竞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需报本协会核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协会竞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国际象棋协会(或棋牌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国际象棋开展情况成立地方裁委会。地方裁委会名单应当向本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 本协会对国际象棋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须在本协会官网注册成为本协会裁判员。
第十八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2年向本协会进行注册;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国际象棋裁判员的注册期。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协会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裁判员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国际象棋比赛的执裁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国际象棋技术水平、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需加试英语或相应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三级裁判员
(一)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二)掌握和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区、县级国际象棋竞赛的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懂得基本的国际象棋竞赛编排原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裁判员
(一)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具备2次在市级以上国际象棋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掌握基本的国际象棋竞赛编排方法;
(二)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具有协会六级(含)以上棋士称号;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三级裁判员可参加二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可申请二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
(一)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有2次担任市级比赛裁判长或省级比赛裁判员的经历。
(二)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能完成简单赛事编排工作;
(三)掌握基本国际象棋英语术语。
(四)具有协会四级(含)以上棋士称号;
(五)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二级裁判员可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可申请一级裁判员证书。
(七)获得国际大师或女子国际大师称号的棋手可直接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一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期间担任省级赛事裁判长2次(含)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竞赛的裁判工作;具有组织国际象棋竞赛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熟练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编排规则合国际象棋国际工作术语;
(三)具有培训一级以下裁判员的工作能力;
(四)能熟练运用基本国际象棋英语术语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一级裁判员可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后以实习裁判的身份参加由协会指派的全国性赛事一次,经赛事裁判长给予合格评语之后方可申请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六)获得国际特级大师或女子国际特级大师称号的棋手可直接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国际级裁判员
持有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颁发的国际裁判、棋联裁判证书者(以下简称国际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说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须报本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每2年组织一次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统一制作裁判员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章 国际赛事执裁资格认证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须通过本协会向国际棋联申请国际赛事执裁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国际认证)后,才具备执裁国际赛事的资格。
第三十条 裁判员国际认证的条件为申请人须具有国家级裁判员资质。
第三十一条 申报国际认证的申请人须提前一个月向本协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二条 由本协会主办赛事的裁判长由本协会选派,其余赛事由赛事注册单位负责聘请本协会相应级别的注册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全国锦标赛系列的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四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赛事,按照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未对赛事裁判员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主要裁判。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国际象棋竞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全国锦标赛系列赛事由本协会于比赛举办前,在本协会官方网站公示裁判员名单。
(二)择优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
1.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棋手(队)有相应关系(同一单位、亲属关系等)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2.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3.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四)就近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五)均衡原则
在就近原则条件下,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第三十七条 协会裁判员出国执裁须由邀请方发函至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并经协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裁判员选派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人选。
第三十九条 承办单位需按照赛事等级和规模选派裁判员。
第四十条 竞赛裁判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本协会批准。竞赛裁判委员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官网上公示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有权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八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相应级别的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工作;
(二) 参加本协会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述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国际象棋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积极参加培训,并服从或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九章 培训与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由本协会培训认证。
第四十六条 有承办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意向的协会会员或俱乐部会员须提前2个月向本协会提交承办培训班的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授课讲师由本协会委派。拥有以下资历的裁判可担任主讲师:
(一) 拥有国际级裁判B级(含)以上资质的裁判员。
(二) 在国内外大型比赛中曾有裁判长执裁经历。
(三) 熟练掌握国际棋联最新国际象棋规则。掌握比
赛编排方法并熟悉各种相关软件使用。掌握至少一门国际棋联官方语言。
第四十八条 三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二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一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5课时;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时间不少于30课时。
第四十九条 培训结业时需按照本协会指定的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培训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协会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获得由协会颁发的相应等级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证书》,该信息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将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证书发放相关资讯。获得证书的裁判员可在协会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第十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通过官网建立裁判员信息库,公布以下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竞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赛事组委会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五十四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本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对比赛裁判长、仲裁、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级国际象棋比赛的裁判长,应当在赛事结束后对裁判工作进行总结。
(三)本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五十五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本协会将通过官网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示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本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五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考评
本协会将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方面的意见对裁判员做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记入裁判员注册管理系统,同时在官网予以公示,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做出,并报备竞赛裁判委员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赛事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竞赛裁判委员会同意并报本协会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赛裁判委员会和赛事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本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本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五)除警告处罚外,上述处罚内容将在本协会官网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选派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要求选派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的,本协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本协会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操纵比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本协会对选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时处理。
(三)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裁委会授权监督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六十条 本协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申诉、举报程序
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要有书面材料和签名,要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
协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各地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所有。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1 月 1 日公布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