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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2020试行版)
[来源:众弈杯中国国际象棋甲级联赛 | 作者:协会 | 日期:2020年7月21日 | 浏览3798 次] 字体:[ ]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2020 试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中心、国际象棋协会,计划单列市棋类协会、国际象棋协会等有关单位: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2020试行版)》已经国家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0年7月20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国际象棋比赛

赛风赛纪管理规定(2020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境内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25 号令)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赛事,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群众性、商业性等各级各类国际象棋赛事的统称。


第三条 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实行分级管理。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对赛事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开展。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全国以上国际象棋比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国际象棋比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由各级国际象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参考本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相关规定。


第二章 赛风赛纪违规种类


第四条 比赛中遇到问题要按比赛规则和技术要求合法合理地提出申诉,不得无故弃权,闹赛罢赛,不得采用不理智不文明的言行发泄个人情绪与不满,严禁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干扰比赛正常秩序。


第五条 严禁在参赛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第六条 严禁在比赛中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产品等方式作弊。


第七条 严禁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严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治纪律,利用社交媒介发泄负面情绪或发表误导媒体或公众的负面言论,不得在赛区或运动员、工作人员驻地摆放或发放非法宣传品。


第九条 严禁通过行贿、受贿、索贿,暗箱操作等人为操纵比赛,影响比赛公平公正。


第十条 严禁罢赛、无故退赛或故意输棋等消极比赛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赛事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裁判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处罚的种类


第十二条 一人(单位)实施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两种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二人(单位)或以上有共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三条 代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代表单位的各类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因监管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筹办赛事的工作人员发生本规定第二章中的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一律取消赛事任职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裁判酬金、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裁判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裁判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责令停止比赛、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禁赛、终身禁赛、取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等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代表单位即注册单位的相应责任,代表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由代表单位负主要责任,注册单位负连带责任;如运动员在集体项目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运动员所在队伍的比赛成绩。


第十七条 在计算国际等级分赛事的比赛中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关国际棋联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与本规定合并执行。


第十八条 在全国性网络国际象棋比赛中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20日起试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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